儗人必于其伦。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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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云:“孝以事君,弟以事长”,示民不贰也,故君子有君不谋仕,唯卜之日称二君。丧父三年,丧君三年,示民不疑也。父母在,不敢有其身,不敢私其财,示民有上下也。故天子四海之内无客礼,莫敢为主焉。故君适其臣,升自阼阶,即位于堂,示民不敢有其室也。父母在,馈献不及车马,示民不敢专也。以此坊民,民犹忘其亲而贰其君。子云:“礼之先币帛也,欲民之先事而后禄也。”先财而后礼,则民利;无辞而行情,则民争。故君子于有馈者,弗能见则不视其馈。《易》曰:“不耕获,不菑畬,凶。”以此坊民,民犹贵禄而贱行。子云:“君子不尽利以遗民。”《诗》云:“彼有遗秉,此有不敛穧,伊寡妇之利。”故君子仕则不稼,田则不渔;食时不力珍,大夫不坐羊,士不坐犬。《诗》云:“采葑采菲,无以下体,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。”以此坊民,民犹忘义而争利,以亡其身。
子曰:“王言如丝,其出如纶;王言如纶,其出如綍。故大人不倡游言。可言也,不可行。君子弗言也;可行也,不可言,君子弗行也。则民言不危行,而行不危言矣。《诗》云:‘淑慎尔止,不愆于仪。’”子曰:“君子道人以言,而禁人以行。故言必虑其所终,而行必稽其所敝;则民谨于言而慎于行。《诗》云:‘慎尔出话,敬尔威仪。’大雅曰:‘穆穆文王,于缉熙敬止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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